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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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税法二》冲刺考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小编导言】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税法二》重要冲刺知识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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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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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内容。

  【冲刺考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解释3: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

  区分广告性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解释4:区分广告性支出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的区别:广告性支出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释5:自2011年1月1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解释6: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烟酒不分家,税务不爱它)

  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新增: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来源: 东奥会计在线  作者: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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