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法制周报》记者采写了一篇《湖南永州商人举报官员侵吞其巨额资产》,并有多家网站转载,文章提到我王青松和永州工商局原注册分局副局长陈文宏合谋侵吞李建辉的巨额股权一事,文章中内容多处严重失实,李建辉等人属恶人先告状,事实和理由如下: 1,李建辉的150万元入股后,我占股56%,韩勇明占股34%,李建辉占股10%,三人分别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予以确认,韩勇明、李建辉无任何依据证实,因收条是他们双方串通制造的一张假收条,无任何银行进账凭证。
2,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建辉占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5月《蓝山星级宾馆建设合同》项目中10%的股份……他认为,我王青松就是想通过打官司来拖延时间。
一,有关150万元。我所持有2004年10月16日韩勇明出具的150万元收条,且不说韩永明是否确实收到李建辉的这一笔钱,即便收到也不能证明李建辉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李建辉就凭收条成为股东。事实证据收条。
根据股权转让的相对性原则,我及其公司从未收到过李建辉的所谓股权转让款。韩永明收取李建辉的款项,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只能说明李建辉和韩勇明存在借贷关系,或投资关系,与我无关。
此事与我开发的蓝山宾馆项目,并无瓜葛。请求公安检察介入查明,韩勇明、李建辉敲诈勒索蓝山宾馆股权纠纷一案!
二,韩勇明的流氓行径:
从一开始合作,韩勇明就一直用一种流氓行径在与我合作。
我与韩勇明签订的第一份《合作开发蓝山县星级宾馆》合同第六条规定,韩勇明应保证做到与蓝山县政府关系协调到位,和现有永州市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蓝山县政府签订的合同交由“永州市蓝海实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实施操作。土地手续办到永州市蓝海实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然而,韩勇明则只办了50亩,另外50亩依然在永州市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
我与韩勇明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约定,韩勇明在前期工作的投入和开发项目中所占股份34%全部作价1200万元卖给我。从此,韩与蓝山宾馆再无任何瓜葛。
但2009年4月13日,韩在广东与一个广东客商欧阳华签订所谓协议,私自转卖了我100%的股份,并拿着此协议找到银行,不让银行贷款给我,以此敲诈重新入股。如我贷款不到,企业即将面临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
第三,有关管辖异议。
此后,李建辉状告我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建辉占永州市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5月《蓝山星级宾馆建设合同》项目中10%的股份。
然而,被告我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目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零陵区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李建辉起诉我股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8日向零陵区法院提起诉请,法院6月12日通知我应诉。当时我因有特殊事情,我公司的代理律师向零陵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当时零陵区法院没有采纳。
由于此案标的达1亿多元,远远超出了零陵区法院300万元审理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零陵区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因李建辉本人在红网上面也认可10%的股权价值壹仟多万元,应由永州中院受理。
2010年6月15日,我委托代理人于2010年6月15日分别向零陵区法院、永州中院提出管辖异议:
第一,本案涉案标的8000余万元,远远超出了零陵区法院300万元审理的管辖范围;
第二,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
但由于本案涉及到零陵区法院的个别领导与李建辉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些领导横加干涉,最终于2012年6月1日,得出错误判决。
2012年6月18日,我不服零陵区法院(2010)零民初73号判决,向永州中院提出上诉。永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我王青松坚决要求本案按级别管辖提请永州中院审理,以求得到公正的判决!!敬请各位关注,还原事实真相。谢谢!
王青松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