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二亩沟煤矿发生事故无人监管
瞒报事故频现 (均有视频资料) 2011年9月9日临晨1点左右,山西省平遥县峰岩集团二亩沟煤矿发生一起液压柱倒塌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与死者家属高额私了。 死者:邢明光,男,45岁左右,平遥南常村人。 2011年10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山西省平遥县峰岩集团二亩沟煤矿发生一起井下绞车钢丝绳断裂事故,造成1死3伤。事故发生后,矿方依然与死伤者家属私了。三名伤者送往平遥县古陶骨伤科医院救治,死者于10月28日埋葬平遥。 肇事者:王林,王和状之父。 2012年7月底该矿事故再次发生,液压柱坍塌造成一人重伤,事故发生后送往了太谷二院,直至今日仍昏迷不醒。 背后隐匿腐败 据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分析,瞒报事故的发生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上不到位、存在某些漏洞等问题密切相关。瞒报事故不仅是企业瞒报,还有相当多的是地方政府参与瞒报。一些小煤矿、小工厂瞒报事故,怕一旦发生事故之后按照规定被关闭,所以为了瞒报有时不惜以数倍高价进行赔偿,当然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怕影响自己的个人政绩影响,或者与事故单位存在着利益关系,也会参与瞒报。据已查实的案件来看,很多重大事故背后都存在腐败、失职渎职、官商勾结、“保护伞”等问题。 问责其实不难 我国正逐步建立瞒报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体系。2011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作出专门查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截止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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